案情:2014年5月徐某驾驶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参加朋友聚会,觥筹交错中不知不觉多喝了几杯,饭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检测所驾车辆私自加装了电瓶,超过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
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依据治安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驾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应认定为机动车
一般而言电动车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国家为此特别制定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其中规定:时速高于20公里、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大于240瓦或者电池电压超过48伏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由于部分消费者追求快速,往往通过改装加大电池来提高速度,生产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心理也超出标准生产,改装或生产的超标电动车速度可以达到每小时35-40公里左右,造成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2011 年3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但由于该国家标准系十多年前制定,已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道路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车仍然为数不少。
超标电动自行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2条2.1规定:“机动车包括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c、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从条文上看,法律仅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从机动车之列排除,认定为非机动车,而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完全符合“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的特征,认定为机动车既符合立法精神,也有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能够从更大程度遏制改装或生产超标电动车的势头,保障行人和其他车辆驾驶人员的权益。
二、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明确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性质,随后就只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旦醉酒驾驶此类车辆上路行驶,将按照醉驾机动车处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驾驶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醉驾”的标准,2011年9月23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和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报道,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1.2亿辆,仅次于汽车保有量1.37亿辆,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约占六成。虽然相较醉驾小汽车、摩托车而言,醉驾超标电动车的案件数量较少,但其实这种现象在平原地区和平缓山区普遍存在,社会公众普遍也不认为构成犯罪。建议相关部门顺应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并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