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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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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28 10:47:2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陈某因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曾某,后被曾某起诉至南川法院,2016年6月,法院判决由陈某支付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5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未自动履行,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南川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陈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个人的财产情况。

  2017年2月,执行人员将陈某拘传到法院,经过释法析理,陈某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审批:决定对陈某拘留15日,但经体检,陈某因血压高,未能执行拘留。2017年6月,法院再次拘传陈某到法院,陈某、曾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陈某2017年年底支付3万元、2018年年底支付2万元,剩余部分不再履行,但协议到期后,陈某再一次拒绝履行协议。

  事后,办案人员到银行、民政局及陈某居住地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与其妻子赵某协议离婚,签订“房屋及屋内一切归赵某所有,银行贷款由陈某归还”的财产分割协议,意图逃避赔偿义务。但陈某赵某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二人两次以离婚协议中所涉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共计20万元,用于农机经营等事务。自2016年6月至案发前,陈某赵某名下账户及借用的朱某银行卡账户中有包含现金存入、补贴款账户打款、转账等多笔进账,累计进账金额达57万余元,且其两次贷款均按期还款并支付利息,还将9.2万元资金转账给其儿媳用于购买房屋等。为此,南川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5月22日移送南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陈某主动付清被害人曾某全部赔偿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有判决义务必须履行,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协议离婚、借他人银行卡予以使用以躲避资金动向的监控查询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主动付清所有赔偿费用,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是南川法院首例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判决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长久以来,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拒不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拒执罪”案件的宣判有力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使其认识到规避法院执行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