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曝光台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5-04 10:51:5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判决龙某某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龙某某应向原告李某某赔付各项费用共计40601.75元。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效力。2014年8月11日,因龙某某不履行上述判决,李某某向垫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8月26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向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龙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龙某某为避免自己的财产被法院发现而被强制执行,在2014年11月14日,以其叔父龙某甲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用于自己使用。2016年6月17日、7月6日,龙某某分别向该卡转存定期20万元和10万元。2015年9月,龙某某用其姐姐龙某乙的名义以1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大众朗逸轿车自用。2016年8月2日,龙某某在向垫江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了其实际所有的财产情况。后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发现龙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供线索,法院经核实相关情况后,于2017年2月6日将该案移送给垫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2017年3月3日,民警在垫江县北门转盘附近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归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龙某某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支付了其所应当承担的全部赔偿费用40601.75元及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4月28日垫江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龙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龙某某其实际所有的财产足以支付其应当履行的赔偿义务,是有能力履行判决的。但龙某某却采取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及购车的方式隐藏、转移其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