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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执行一例楼盘强制交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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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金生 范辉 崔鲁  发布时间:2019-01-15 11:02: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成功对被执行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实业”)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的“水江壹号”1号楼、2号楼、3号楼全部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该案因被执行人中人实业所建的“水江壹号”楼盘被重庆多家法院查封,涉执行案件达70余件,涉案执行标的为1.123亿元(不含未参加诉讼的民间借贷),案情复杂,处理难度极大。为此,所涉案件被市高法院确定为挂牌督办重点疑难案件(渝高法执〔2016〕10号),并将该楼盘的处置权指定由我院统一行使。

我院审查查明,中人实业“水江壹号”1号楼、2号楼、3号楼房屋承建单位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通公司”)、重庆大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极公司”),中人实业欠申请执行人力通公司工程款987.26万余元及利息;欠大极公司工程款421万余元及利息;欠力通公司人工费490万余元(系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执行期间,我院依法对“水江壹号”1号楼、2号楼、3号楼的房屋全部进行了查封,并于2016年3月30日委托评估机构对前述财产进行司法评估,评估价值为2831.71万元。2017年8月17日,我院委托辅助机构,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000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流拍后,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执行人大极公司、力通公司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接受财产进行以物抵债。

我院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力通公司、大极公司申请标的系其承建“水江壹号”1号楼、2号楼、3号楼房屋所欠的工程款,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重庆市南川区法院执行的力通公司申请执行中人实业案件,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人工部分,依法属建设工程价款范畴。因此,申请执行人力通公司、大极公司的工程款和人工费共计1898.31万元,对该工程的变价款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院遂决定对中人实业“水江壹号”1号楼、2号楼、3号楼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第一次流拍价2000万元作为待处置财产,以清偿对各债权人的债权。

我院在扣除相关税费、消费者购房费等费用后,“水江壹号”1号楼、2号楼、3号楼房屋剩余财产1589.232万元,优先清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权1898.31万元。因不足以全部清偿,决定按83.71825%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其中力通公司人工工资清偿金额410.21万余元、力通公司工程款清偿金额为826.51万余元、大极公司工程款清偿金额为352.49万余元。

执行裁定书发出后,案外人熊某等人于涉案部分房屋内强行安装防盗门、卷帘门、堆放废旧家具阻碍执行。为此,我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对熊某做释法析理工作。2018年11月5日该院执行局在涉案楼盘张贴公告,责令相关人员在2018年11月10日前腾空房屋、拆除防盗门、卷帘门,然而未果。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我院决定于12月12日对涉案楼盘进行强制交付。在强制交付过程中,案外人熊某欲再次阻挠执行,于当日凌晨5点左右到达涉案楼盘,待强制交付行动开展时,站在涉案楼盘1号楼楼顶边缘处扬言跳楼。按照既定执行预案,我院执行局局长果断指挥执行人员迅速采取行动,安排部分执行人员同水江镇政府负责人上楼对熊某开展劝解安抚工作,并组织相关公安、消防、医务、街道办工作人员于现场待命。在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劝解下,在南川区相关部门全力协助下,熊某最终放弃了长达2小时的对峙。随后,我院依法对“水江壹号”1号楼、2号楼、3号楼房屋予以强制执行交付,并顺利将执行标的交付申请执行人。

当日下午,我院执行局组织熊某与大极公司、力通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由大极公司与力通公司对熊某的构建筑物予以补偿的和解协议,熊某当场承认了错误并表示将按照和解协议要求,不再阻挠大极公司对涉案楼盘的施工。

据悉,本次强制交付执行行动,投入人员及警力共计120余名,其中我院组织辖区两级法院法警30名,南川区政法委协调当地公安、消防、医疗、街道办工作人员共计90余名。

来源:市三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