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1、智力成果是客体。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没有物质形态,算是一种精神产物。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主要特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商号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
2、专有性。即独占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垄断性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征。
3、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一国知识产权如果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者互惠原则办理。
4、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法定保护期,超出该保护期后,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但是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如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级别管辖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重庆市内的第一审专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专利纠纷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的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其第五条规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院内设专门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上述六市中级法院可跨区域管辖周边地市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2、 商标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可分别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但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除外。
(2)商标纠纷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一审案件和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其第五条规定,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院内设专门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上述六市中级法院可跨区域管辖周边地市的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部分商标一审民事案件和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可分别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但涉及计算机软件的除外。
4、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可分别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的第一审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但垄断纠纷除外。
三、知识产权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体工商者,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 (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非法复制、出版、制作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上述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
2、行政处罚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民事赔偿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