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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欠款终追回 当事人送锦旗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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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茂路  发布时间:2023-03-06 11:05: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法院承办的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依法改判,陈某追回借款及利息共计120万余元,民二庭合议庭法官黄镝鸣、蒋家富、郭玉梅收到来自当事人陈某的锦旗和感谢信。


案情回顾

夏某、谭某欠付陈某1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该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夏某、谭某未还款,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陈某发现夏某二人的财产线索,即在A工程中有一笔巨额应收工程款,但夏某、谭某未与案涉工程总承包方B公司直接签订承包合同,而是借用C公司名义承包。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该笔应收工程款,C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拒绝协助执行。陈某认为,夏某、谭某怠于行使向次债务人C公司主张应付工程款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的实现,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可夏某、谭某对该笔应收工程款的所有权,但认为A工程项目目前尚未办理结算,夏某无权要求C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夏某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故驳回陈某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我院。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C公司与B公司虽然未完成最终结算,但B公司明显还应支付C公司工程款,夏某、谭某有权就该部分工程款请求C公司支付,债务人夏某、谭某的债权金额是否确定不是陈某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即使次债权尚未到期,也应当允许债权人陈某提前行使代位权。最终,我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确认夏某、谭某与C公司之间具有挂靠合同关系,对C公司享有支付A工程项目价款的请求权;C公司向陈某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夏某、谭某与陈某、C公司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愈加复杂,为解决“讨债难、执行难”,债的保全制度中设置债权人代位权,以弥补债的传统救济方法的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解决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时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债权代位权诉讼时,将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具体债权数额等事实作出判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来源:市三中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